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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费方面破产企业有优先权保护么

时间:2026.11.02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902人
律师解析:
通常,破产企业在土地承包费上没有法定优先权。土地承包费权益受《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约束。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通过签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承包方得按约付承包费。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财产按法定顺序分配。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清偿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所欠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土地发包方对破产企业的土地承包费债权一般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优先受偿。
但要是土地承包合同有特别约定,像发包方对承包土地上特定财产有留置权等担保权益。符合条件时,发包方对该担保财产可能优先受偿。不过这不是破产企业的优先权,是基于合同约定的担保物权赋予发包方的优先权利。
对于土地发包方,签合同时可考虑设置担保权益,保障自身权益;企业破产时,及时了解破产程序和财产分配情况,维护自身债权。

案情回顾:

小许的企业承包了小胡的土地,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小许按约定支付承包费。后小许企业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小胡认为自己的土地承包费应有优先受偿权,而小许企业管理人则认为土地承包费债权为普通破产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地位,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土地发包方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承包费债权通常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无优先受偿地位。
2、若土地承包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如发包方对承包土地上特定财产有留置权等担保权益,发包方在符合条件时就该担保财产享有基于合同约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但这并非是破产企业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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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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