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公司设立精选解答 > 未到股东出资期限,能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吗

未到股东出资期限,能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吗

时间:2026.11.0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351人
律师解析:
未到股东出资期限,通常不能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有期限利益,出资期限没到,没有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定责任。
不过,存在例外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够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没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而且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就算没到原出资期限,也能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还有,公司破产或解散时,股东出资会加速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或者公司解散时,股东没缴纳的出资都要作为清算财产,不管出资期限是否到期。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能通过相关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遇到类似执行问题,债权人要仔细研究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先审查股东是否有未依法出资就转让股权等情况,再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破产或解散的条件,从而确定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胡的公司产生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胡公司偿还小许债务。执行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小胡作为股东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时就转让了股权,且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小胡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小许遂申请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此外,小静申请执行小何公司的债务,此时小何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小何作为股东出资期限未到,小静也申请追加小何为被执行人。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未到出资期限无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定义务。但像小胡这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且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即便未到原出资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2、当公司破产时,如小何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到期,申请执行人小静可通过相关程序追加小何为被执行人。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