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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里对特定关系人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6.11.0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98人
律师解析:
法律里,特定关系人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受贿案有相关规定。特定关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一起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会以受贿罪共犯论处。打个比方,特定关系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时收了财物,可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道了没退还或上交,还为请托人谋利,就可能认定双方是受贿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让请托人把财物给特定关系人,国家工作人员会按受贿论处。要是特定关系人知道财物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得到的,还接受了财物,其行为也属于受贿犯罪评价体系。
另外,特定关系人收了请托人财物后,有没有能力归还、有没有归还的意思等情况,也会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和量刑。
清楚这些规定,有助于精准打击受贿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案情回顾:

小胡是国家工作人员,小许是其情妇,属于特定关系人。请托人小丽为谋取项目审批通过,找到小许,在小胡不知情时给了小许一笔财物。小许收下后告知小胡,小胡未退还或上交该财物,之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小丽的项目审批开绿灯。小许在收受财物时,起初有归还的想法,但后来因经济困难无法归还。

案情分析:

1、小许作为特定关系人,虽在小胡不知情时收受财物,但小胡事后知情且未退还或上交,同时为请托人小丽谋取利益,依据法律规定,小许和小胡构成受贿共犯。
2、小胡利用职务便利为小丽谋取利益,并授意小丽将财物给小许,小胡构成受贿罪。小许明知财物是小胡利用职务便利为小丽谋利所得而接受,其行为也纳入受贿犯罪评价体系。
3、小许收受财物后虽起初有归还意思,但因经济困难无法归还,其是否有能力归还财物、有无归还意思表示等情节,会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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