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污染环境罪中,不知情的运输者通常不算
从犯。从犯是在
共同犯罪里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犯罪分子。共同犯罪要求各
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即都清楚自己行为会危害社会,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出现。
对于不知情的运输者,其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他们不知道所运物品会污染环境,也没和其他犯罪人就污染环境犯罪有共同意思联络。因为缺乏
犯罪故意这一
构成要件,不知情运输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不会成为污染环境罪的从犯。
不过,若运输者本应知道所运物品可能导致
环境污染,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者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污染结果发生,就可能依据具体情况构成
过失犯罪,或者成为污染环境罪
共犯中的从犯。判断时要综合运输者的认知能力、运输物品外观特征、交易异常情况等考察其主观状态。
当涉及运输物品可能污染环境的情况时,运输者要提高自身认知,谨慎判断运输物品性质。若不确定是否会污染环境,可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因过失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小胡受小许委托运输一批货物,小胡并不知晓货物为会污染环境的危险物品。后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包装破损造成环境污染,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小许被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对于小胡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从犯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小胡参与运输应算从犯,也有人觉得他不知情不应算。
案情分析:1、从犯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各行为人主观上要有共同故意,即明知行为会危害社会,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小胡不知情运输的是会污染环境的物品,主观上缺乏污染环境的故意,也无与小许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意思联络,缺少犯罪故意这一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应算从犯。
2、若运输者应当知道物品可能致环境污染,因疏忽未预见或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或成为共犯从犯。判断时要结合运输者认知、物品外观、交易情况等考量主观状态。但本案中小胡不知情,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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