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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公司变更股东,原股东要担责吗

时间:2026.10.30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变更 阅读:879人
律师解析:
诉讼时公司变更股东,原股东是否担责得分情况看。
要是原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通常不用对公司后续诉讼负责。因为股东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完成出资后,责任就履行完了,就算在诉讼期间变更股东,责任也不会追溯到原股东。
要是原股东没履行或者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那就要担责。若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情况,公司能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能让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同样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受让人担责后,能向原股东追偿,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要是原股东在公司有债务却没清算时转让股权,而且转让行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让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原股东在转让股权前,确认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后续纠纷。若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应与受让人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债权人发现原股东有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的行为,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是A公司原股东。在A公司涉诉讼期间,小许将其股权转让给小何。公司债权人小丽认为小许应担责,小许则称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不应担责。经调查,小许曾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况,且小何对此知情。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原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无虚假出资等情形,通常无需对公司后续诉讼担责。但本案中小许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况,所以不适用此无责情形。
2、鉴于小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受让人小何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有权请求小许履行出资义务,小何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小丽作为公司债权人,可主张小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何承担连带责任,小何承担责任后可向小许追偿,若当事人另有约定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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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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