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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规定的法院管辖是否可行

时间:2026.10.28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002人
律师解析: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协议书中规定的法院管辖是可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但选择时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得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所选的管辖法院要明确,还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果选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原告能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要是违反相关规定,比如超出法定可选法院范围,或者违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会被认定无效。这种情况下,案件要按法定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所以,当事人在确定协议管辖时,要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符合法定范围的法院,避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以防协议管辖无效影响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签订了一份关于货物买卖的合同,合同中有书面协议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后来双方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小许却以合同中有笔误为由,主张协议管辖无效,应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小朱则坚持按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此案。

案情分析:

1、民事诉讼中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小朱与小许签订的合同采用了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符合协议管辖以书面形式的要求。
2、合同签订地属于法定可选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此约定没超出法定可选法院范围,也未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所以小许以笔误为由主张协议管辖无效缺乏依据,本案应按照协议管辖,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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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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