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方能不能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得分情况来看。
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独立处理权。这是因为夫妻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有相互
代理权,像一方为家里买生活用品、交水电费,在合理范围内能代表双方做决定。
要是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
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得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车辆等重大财产,一方擅自处理,通常会构成无权处分。但如果第三人是
善意取得该财产,也就是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处分人没有处分权,还以合理价格受让,并且完成了
物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第三人就能取得财产所有权,另一方只能找擅自处分方要求
赔偿损失。
要是一方擅自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这种行为,可以
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回顾:小胡和小丽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一日,小胡在未与小丽商量的情况下,将汽车以市场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小许,并办理了
过户手续。小丽得知后,认为小胡无权单独处理该汽车,要求小许归还汽车,小许拒绝归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汽车属于小胡和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汽车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小胡未与小丽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便擅自处理,构成无权处分。
2、小许是善意取得该汽车,他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小胡无处分权,是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所以小许可以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3、小丽不能要求小许归还汽车,她只能向擅自处分的小胡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小丽和小胡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小胡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小丽发现小胡有擅自变卖汽车的行为,还可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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