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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侵犯肖像权怎样处罚

时间:2026.10.25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852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侵犯肖像权属于民事侵权,主要担民事责任。
肖像权被侵害,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责任方式能单独用,也能合并用。
若侵权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按被侵权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赔偿。要是损失和获利难确定,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定赔偿数额。
若侵权损害了权利人名誉,权利人可依据名誉权规定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的,法院除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依受害人请求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来说,侵犯肖像权不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但要是侵权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就可能面临相应处罚。
解决建议:被侵权人应留存证据,先和侵权人协商,协商不成可找律师发律师函警告,若仍无法解决,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未经小丽同意,擅自将小丽的照片用于自己网店的宣传海报。小丽发现后要求小朱停止使用并道歉,小朱却认为使用照片未对小丽造成实际损失,拒绝停止侵害和道歉。小丽遂与小朱就赔偿问题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

1、小朱未经小丽同意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小丽有权要求小朱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些责任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2、若该侵权行为造成小丽财产损失,需按照小丽受到的损失或小朱获得的利益赔偿;若损失和利益难以确定,双方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定赔偿数额。
3、若小朱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小丽的名誉,小丽还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若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可根据小丽请求判令小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4、一般情况下,小朱侵犯肖像权不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但如果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则可能面临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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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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