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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计算是从逮捕时开始吗

时间:2026.10.24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67人
律师解析:
有期徒刑的计算不是从逮捕时开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这里的“判决执行之日”,就是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犯罪分子实际被交付执行的日期。
不过,如果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能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一般包括拘留和逮捕。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逮捕这类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羁押的时间可折抵有期徒刑刑期。
举个例子,某人被依法逮捕后在看守所羁押了若干天,之后法院判其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计算最终实际执行刑期时,会从有期徒刑刑期中扣除之前被羁押的天数。
另外,监视居住情况特殊。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两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大家要清楚这些法律规定,保障自身权益。若遇到涉及有期徒刑刑期计算的问题,可详细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获取准确解答。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在看守所羁押了30天。之后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小朱认为刑期应从逮捕时开始计算,而司法机关表示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先行羁押的30天可折抵刑期。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犯罪分子实际被交付执行的日期。小朱的刑期应以此为起始点。
2、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小朱被逮捕后羁押的30天可折抵30天刑期,所以其最终实际执行的刑期应扣除这30天。同时,若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况,两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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