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符合一定条件时,原告1能委托原告2当
代理人。
按
民事诉讼规定,
当事人和
法定代理人可委托一到两人做
诉讼代理人。原告2作为原告之一,要成原告1的诉讼代理人,得满足俩要求。一是得有原告1的授权委托,要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要写清委托事项和权限,若诉讼代理人要代为承认、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二是原告2要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行使诉讼
代理权利、履行诉讼代理义务。
要是原告2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不符合诉讼代理人资格的情况,或者没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就不能做原告1的代理人。所以,想让原告2做代理人,一定要确保授权委托手续合法有效,且原告2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是一起民事案件的共同原告。小朱想委托小李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参与
诉讼。小朱给了小李一份未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且小李曾因精神疾病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庭审前,小朱要求小李代为承认对方部分
诉讼请求,法院对小李的代理人资格提出质疑,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当事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小朱委托小李需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且授权委托书应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而小朱给小李的授权委托书未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不符合要求。
2、小李曾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诉讼代理权利和履行诉讼代理义务,不符合诉讼代理人资格。所以小李不能成为小朱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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