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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是否会判定无效

时间:2026.10.2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04人
律师解析:
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大多会被判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它的设立、变更、消灭要遵循法定原则。担保物权的存续期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法自行约定排除或限制抵押权存续期限。
抵押权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存在的,它从属于主债权。只要主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应存在,以此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要是当事人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这和抵押权从属性相悖,会破坏担保物权制度的稳定性和法定性。
司法实践里,法院一般不认可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就算当事人约定了,该约定也不产生法律效力。抵押权会按法律规定的情形消灭,像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财产灭失且无代位物等。
因此,当事人别想通过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限制抵押权行使,得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对债权人而言,应关注主债权状态,维护自身权益;对抵押人来说,要明白约定的存续期间无效,按法定程序处理相关事宜。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50万元,小胡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小朱、小许与小胡三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2年。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许在2年半后要求行使抵押权,小胡则以约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已过为由,拒绝小许行使抵押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设立、变更、消灭应遵循法定原则,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排除或限制抵押权的存续期限。
2、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只要主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应当存在。本案中三方约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与抵押权的从属性相悖,破坏了担保物权制度的稳定性和法定性。因此,该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小许仍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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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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