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约定
抵押权存续期间大多会被判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抵押权属于
担保物权,它的设立、变更、消灭要遵循法定原则。担保物权的
存续期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没法自行约定排除或限制抵押权存续期限。
抵押权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存在的,它从属于主债权。只要主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应存在,以此保障
债权人合法权益。要是当事人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这和抵押权从属性相悖,会破坏担保物权制度的稳定性和法定性。
司法实践里,法院一般不认可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就算当事人约定了,该约定也不产生
法律效力。抵押权会按法律规定的情形消灭,像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
抵押财产灭失且无代位物等。
因此,当事人别想通过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限制抵押权行使,得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对债权人而言,应关注主债权状态,维护自身权益;对
抵押人来说,要明白约定的存续期间无效,按法定程序处理相关事宜。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许借款50万元,小胡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该借款提供
抵押担保。小朱、小许与小胡三方签订
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2年。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许在2年半后要求行使抵押权,小胡则以约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已过为由,拒绝小许行使抵押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设立、变更、消灭应遵循法定原则,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排除或限制抵押权的存续期限。
2、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只要主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应当存在。本案中三方约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与抵押权的从属性相悖,破坏了担保物权制度的稳定性和法定性。因此,该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小许仍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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