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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禁止转让债权,对善意第三人有效不

时间:2026.10.2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42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若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先说非金钱债权,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禁止转让该债权,可后来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那这约定就对善意第三人无效。第三人能依法取得债权。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受让债权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债权存在禁止转让约定的人。
再说金钱债权,不管第三人是不是善意,当事人关于禁止转让的约定都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便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禁止转让金钱债权,债权人转让后,第三人也能取得该金钱债权。
总结一下,非金钱债权约定禁止转让,只对善意第三人无效;而金钱债权约定禁止转让,对所有第三人均没有效力。如果遇到这类债权转让纠纷,当事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查清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何签订合同,小何需向小胡提供特定服务,双方约定该服务债权(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之后小胡因资金问题将该债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小丽。小何以有禁止转让约定为由,拒绝向小丽履行义务。同时,小朱与小静存在金钱借贷关系,约定该金钱债权不得转让,小朱却将债权转让给小许,小静也以约定禁止转让为由,拒绝向小许还款。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胡转让给小丽的非金钱债权,小丽为善意第三人,在受让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债权存在禁止转让约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小丽可依法取得该债权,小何应向小丽履行义务。
2、对于小朱转让给小许的金钱债权,不论小许是否知晓禁止转让约定,依据法律,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小许能取得该金钱债权,小静应向小许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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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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