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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种情形之中可以采用监视居住

时间:2026.10.21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818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两类情形可适用。
一类是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监视居住。这些特定情形有: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或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合适;羁押期限到了但案件没办结,需采取监视居住。
另一类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这种情况也能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若他们无固定住处,能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要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注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如果遇到涉及监视居住相关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及家属应及时了解具体情况和适用条件。要是对监视居住措施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比如向律师咨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因涉嫌盗窃被警方调查。警方认为小胡符合逮捕条件,但小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同时,小胡也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他既不能提出保证人,也无法交纳保证金。警方决定对小胡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由于小胡无固定住处,警方打算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小胡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在指定居所执行。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且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小胡符合该情形,所以警方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有法律依据。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也可监视居住,小胡亦符合此情况。
3、监视居住通常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所以警方在小胡无固定住处时打算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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