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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提及小偷,这属于诽谤不

时间:2026.10.2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870人
律师解析:
判断在微信群提及小偷是否构成诽谤,要根据具体情况定。诽谤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
要是在微信群单纯提“小偷”,没明确指向特定人,没损害他人名誉,通常不构成诽谤。
要是明确指向某个人说其是小偷,又没证据证明对方有盗窃行为,就可能构成诽谤。这种行为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会让群成员对该人有负面评价,损害其名誉权。
要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实施了盗窃行为,在微信群提及小偷是陈述客观事实,不构成诽谤。但就算对方是小偷,言论也得合理,过度辱骂、诋毁就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如果被人认为在微信群提“小偷”构成诽谤,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言论真实合理。要是觉得自己名誉权被侵害,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有损失的还能要求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在微信群里称“小偷太可恶了”,未指明对象。小胡认为小朱是在说他,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要求小朱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小朱则坚称未针对小胡,且自己有朋友曾遭遇盗窃才发此感慨。之后小朱又在另一群里明确指出小许是小偷,小许称自己并未盗窃,要求小朱承担诽谤责任,小朱表示有证据证明小许盗窃。

案情分析:

1、小朱第一次在群里单纯提及“小偷”未明确指向,且无证据表明对小胡名誉造成损害,一般不构成诽谤。
2、小朱第二次明确指出小许是小偷,若没有事实依据,其行为属于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可能构成诽谤,侵害小许名誉权;若小朱有证据证明小许盗窃,其提及属对客观事实陈述,不构成诽谤,但言论过度辱骂诋毁则可能侵犯小许名誉权。被质疑诽谤者应收集证据证明言论真实合理,认为名誉权被侵害者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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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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