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合同订立精选解答 > 怎样确定地上车位的归属问题

怎样确定地上车位的归属问题

时间:2026.10.2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991人
律师解析:
地上车位归属要分不同情况确定。
要是车位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对车位归属有约定,那就按约定来。这种车位归建设单位,或者归按合同取得车位的业主。建设单位能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和业主约定车位归属。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建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为道路和其他场地本就归全体业主,利用这些地方设的车位自然也归全体业主。这类车位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可用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
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所有权归国家,不过建设单位按规定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单位能把车位租给业主,但租赁期限不能超过规定。
确定车位归属,先看合同有没有约定。没约定的话,就看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有区域,以及是否由人防工程改造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购买了一处小区房产,小区有地上车位。建设单位将部分车位出售给小胡等业主,小朱认为这些车位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小区还有部分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设置的,而建设单位却将其收益纳入自己囊中,小朱等人对此不满。同时,小区有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建设单位出租时有些租赁期限过长,也引发了业主质疑。

案情分析:

1、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且建设单位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车位,应按照约定确定归属,建设单位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与业主约定车位归属,所以建设单位出售给小胡等业主的做法符合规定。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应将收益纳入自己囊中。
3、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所有权归国家,建设单位享有使用、收益权利,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其超期出租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中山合同事务邓泳怡律师 已认证
5.0分 服务140人 执业5年
专长:

合同事务、法律顾问、房产纠纷

律所:

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电话:

15907653162

律师简介:邓泳怡律师,法学本科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修学历教育背景,有十余年的企业法务工作经验,曾先后担任本地综合类大型集团企业法务负责人,熟悉公司运营、风险防控等公司法律事务。曾参与本地区大型酒店项目、大型商场项目的谈判、前期筹备工作。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纠纷、劳动纠纷等各类法律服务

更多>
邓泳怡律师,已执业5年,执业地区为广东中山,认证执业律所是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公司经营、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5907653162,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在线咨询此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