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诈骗案子里,
担保人是否担责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要分情况看。
要是主合同存在诈骗,同时担保人事先就知道这一诈骗行为还提供了
担保,那么担保人和诈骗人就构成
共同侵权,担保人得和诈骗人一起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这时候,担保人不能用被
欺诈当理由不担责,得对
债权人的损失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如果主合同因为诈骗被认定无效,那作为从合同的
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没过错的,就不用承担
民事责任;要是担保人有过错,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超过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比如担保人没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明明知道债务人商业信誉不好还提供担保。
当诈骗没影响主
合同效力时,担保合同依旧有效,担保人就得按照约定承担
担保责任。像在
连带责任保证当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
证人在
保证范围内担责。
所以,诈骗案子中担保人的责任,要综合主合同效力、担保人过错程度、担保合同约定等因素来判定。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小胡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后发现小许在借款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小朱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但小胡认为自己事先不知诈骗行为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认为无论小胡是否知晓,都应承担担保责任,而小胡则坚称自己无过错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若小胡事先知晓小许的诈骗行为仍提供担保,其与小许构成共同侵权,应与小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能以被欺诈为由免责,需对小朱的损失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2、若主合同因小许诈骗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一般也无效。若小胡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若小胡有过错,如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小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若诈骗未影响主合同效力,担保合同有效,小胡需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小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小朱可要求小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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