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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产生于股权转后,如何追加原股东

时间:2026.10.19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79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产生于股权转让后,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考虑具体情形,按法定程序来。
如果原股东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根据相关规定,当公司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能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担责。此时,债权人要收集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像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和金额、银行转账记录等,以此证明原股东应出资却没出资或没足额出资。
要是原股东转让股权时有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有权让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要收集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比如公司财务账目异常变动、资金流向不合理等。
在追加原股东的程序方面,债权人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会审查申请,可能会组织听证。若符合追加条件,法院会裁定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条件,就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回顾:

小许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小何。之后公司对外产生债务,债权人小丽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认为小许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行为,遂欲追加小许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责任。小许则坚称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抽逃出资情形。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许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根据相关规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小丽可收集公司章程等证据证明小许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申请追加小许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担责。
2、若小许有抽逃出资行为,小丽有权收集公司财务账目异常变动等证据,请求小许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小丽应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法院审查后若认为符合条件会裁定追加,若不符合则驳回。对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依法提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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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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