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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什么情形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6.10.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301人
律师解析:
执行过程里,出现下面这些情形,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要是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没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或者没缴纳、没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能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担责。
若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遇到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可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小何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因债务纠纷被小丽起诉,法院判决公司偿还小丽债务。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经查,小许未足额缴纳出资便转让股权,小何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此外,该公司曾是小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胡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且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登记。小丽遂申请追加小许、小何、小胡为被执行人。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小许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小丽可申请追加小许为被执行人,小许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小何抽逃出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小丽可申请追加小何,小何需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小胡作为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小丽可申请追加小胡,小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无法清算,小丽可申请追加相关股东,小许、小何等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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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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