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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是否能要求追加股东担出资责任

时间:2026.10.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034人
律师解析:
执行过程中,在某些情形下能要求追加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其财产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把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担责,法院会予以支持。
另外,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担责,法院同样会支持。
若要追加股东出资责任,申请人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等情况。之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可能会举行听证来查明事实,最后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所在的公司有业务往来,该公司欠款未还,小朱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小朱发现公司股东小丽未足额缴纳出资且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了股权,小许作为发起人也有责任。小朱认为应追加小丽和小许为被执行人承担出资责任,而小丽和小许则认为自己无需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该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小朱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小丽以及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小许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
2、小朱若要追加小丽和小许出资责任,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小丽未足额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等相关证据。法院会对申请审查,必要时举行听证查明事实后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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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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