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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专利权期间,该如何确定其归属

时间:2026.10.18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841人
律师解析:
质押专利权期间,确定专利权归属要依据相关法律。
出质人仍是专利权人。按法律,以专利权出质要办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出质人把专利权质押,不转移专利所有权,还是法律意义上的专利权拥有者。但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专利权。
质权人有特定权利。质权人虽没专利所有权,但质押期间有权利保障债权。要是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就该专利权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提前终止或到期,债务清偿后,质押关系解除,专利权完整归出质人。若债务没履行,质权人能依法对专利权进行变价处置。
遇到专利权质押相关问题,出质人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限制,谨慎对待转让和许可使用问题。质权人则要密切关注出质人情况,维护自身优先受偿权。

案情回顾:

小朱因资金周转需要,将自己拥有的一项专利权质押给小许,并办理了出质登记。质押期间,小朱未经小许同意,欲将该专利权转让给小李。小许得知后,认为小朱的转让行为违反约定,要求小朱停止转让。小朱则认为自己仍是专利权人,有权进行转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办理出质登记后质权设立,但出质人小朱仍是专利权人,不过未经质权人小许同意,不得转让已经出质的专利权,所以小朱的转让行为不合法。
2、质权人小许虽不拥有专利所有权,但在质押期间享有权利保障其债权。若小朱不履行到期债务,小许可就该专利权的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若质押合同提前终止或到期,债务得到清偿,质押关系解除,专利权仍归小朱;若债务未履行,小许可依法对专利权进行变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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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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