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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工作居间费,没上班能否退回

时间:2026.10.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355人
律师解析:
介绍工作收取的居间费能否退回,要根据居间合同约定和具体事实判断。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给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要是居间人按合同约定给委托人提供了介绍工作的机会,让委托人和用人单位达成了初步意向,就算委托人最后没去上班,从法律角度,居间人已完成居间义务,委托人一般不能要求退回居间费。
但要是居间人有违约行为,像提供虚假工作信息、没按约定履行居间服务,导致委托人不能正常入职,那委托人有权要求退回居间费。另外,要是居间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人成功入职并工作一定期限后才支付居间费,或者没入职就退还居间费,委托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退回。
如果双方在居间费退还问题上有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判定居间费是否该退还。

案情回顾:

小朱委托小胡帮忙介绍工作,并支付了一笔居间费。小胡为小朱介绍了一家用人单位,小朱与该单位达成了初步意向,但最终小朱未去上班。小朱认为自己未上班,小胡应退还居间费;小胡则称自己已完成居间义务,不应退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若小胡已按约定为小朱提供了介绍工作的机会,使小朱与用人单位达成初步意向,从法律角度已完成居间义务,小朱通常不能要求退回居间费。
2、若小胡存在违约行为,如提供虚假工作信息、未按约定履行居间服务,导致小朱未能正常入职,小朱有权要求退回居间费。若居间合同明确约定只有小朱成功入职并工作一定期限后才支付居间费,或未入职就退还,小朱可依约定要求退回。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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