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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未履行能不能申请执行

时间:2026.10.13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969人
律师解析:
和解协议未履行时能否申请执行,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在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确认并制作了调解书。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法院调解书属于司法文书,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能通过执行程序维护权益。
执行程序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话,另一方不能直接执行和解协议,而是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是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间的约定,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但要是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会作执行结案处理,不再恢复执行。
如果是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没有经过法院司法确认,也不是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就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执行该和解协议。此时,当事人可以重新提起诉讼,先拿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再申请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然而小胡未履行调解书内容。另外,小许和小丽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小许却不履行。还有小静和小何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小静不履行。小朱、小丽、小何三人都想通过法院执行来保障自己权益。

案情分析:

1、小朱的情况,因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小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实现自身权益。
2、小丽的情况,执行和解协议无直接强制执行力,小丽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会作执行结案处理。
3、小何的情况,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未经法院司法确认或在执行程序中达成,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小何可重新提起诉讼获得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后再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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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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