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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仲裁员在什么情形下需回避

时间:2026.10.13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399人
律师解析:
《仲裁法》规定,律师作为仲裁员,出现以下情形要回避。一是成为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亲情会影响仲裁员客观判断,使其难以保持中立。二是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案件处理结果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仲裁员的经济、声誉等利益,导致其无法公正裁决。三是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其他关系”范围广,像长期业务往来、朋友关系等,只要干扰公正仲裁就得回避。四是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这种行为破坏仲裁程序的公正和严肃,可能让仲裁员偏向一方。
仲裁员碰到这些情况,要自行回避。当事人也能口头或书面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要是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就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建议当事人多留意仲裁员情况,若发现存在应回避情形,及时按规定提出申请,保障仲裁的公正。仲裁员自身也要严格遵守规定,有符合回避的情况主动回避。

案情回顾:

小朱聘请律师小胡作为仲裁代理人参与一起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仲裁员小李与小胡是多年好友,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在仲裁过程中,小朱发现这一情况,认为可能影响仲裁公正。小朱遂以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小李回避申请。

案情分析:

1、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的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仲裁员小李与小朱的仲裁代理人小胡是多年好友且有长期业务往来,符合该回避情形。
2、当事人有权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小朱按规定提出申请是合法的。仲裁员是否回避,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若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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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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