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判定
离婚时小孩的归属,主要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
抚养。不过,若母亲存在特定情形,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法院会予以支持。这些情形包括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
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宜随母亲生活。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若就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像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还有抚养意愿、孩子的生活环境等因素。如果一方有以下情形,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要尊重其真实意愿。
建议父母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尽量协商解决,以孩子的利益为重。若协商不成,要积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
证据,向法院证明自己能为孩子提供更有利的成长环境。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因
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二人育有一女小静。小静刚满两周岁,小朱经济收入稳定,居住条件良好,且一直很关心小静的成长,有强烈的抚养意愿。小李则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双方就小静的
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2、本案中,小朱经济收入稳定、居住条件良好,抚养意愿强烈,而小李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综合考虑,法院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将小静的
抚养权判给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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