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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诽谤自诉有什么样的要求

时间:2026.10.1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171人
律师解析:
诽谤自诉有不少要求,下面分别说说。
主体上,得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要是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没办法告诉,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能代为告诉。
管辖法院方面,诽谤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过,要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也能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证据上,自诉人得承担举证责任,要拿出能证明被告人实施诽谤行为的证据。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都可以,比如网络诽谤言论截图、证人目睹诽谤场景的证言。
行为认定上,被告人的行为得符合诽谤罪构成要件。也就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多次诽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后果,都算情节严重。
程序上,自诉人要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写明自诉人和被告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要是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拿不出补充证据,法院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所以大家提起诽谤自诉时,一定要准备好证据,按要求走程序。

案情回顾:

小朱认为小胡在网络上散布虚构事实对其进行诽谤,于是向法院提起诽谤自诉。小朱向犯罪地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状,但仅提供了部分网络言论截图,且无法明确这些言论是否为小胡所发。小胡则辩称自己并未实施诽谤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小朱缺乏足够罪证,要求其补充证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符合法律要求。
2、管辖方面,小朱向犯罪地法院起诉,符合诽谤自诉案件管辖规定。
3、证据上,小朱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小胡实施了诽谤行为,属于缺乏罪证。
4、行为认定上,目前无足够证据表明小胡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且情节严重。
5、程序上,小朱提交了刑事自诉状符合要求。因小朱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可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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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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