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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执行二次流拍之后应该怎么做

时间:2026.10.11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947人
律师解析:
房产执行二次流拍后,法院会按不同情况处理。
要是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愿意以物抵债,法院可把房产作价交其抵债,抵债价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定。若有多个执行债权人申请,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优先承受;顺位相同就抽签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的,法院会责令其在指定期间补交差额。
如果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以物抵债,法院会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还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抵债的,法院会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变卖公告。自公告起六十日内没人愿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也不接受财产抵债的,法院会解除查封、冻结,把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不过,若该财产还能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则除外。
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拍卖情况,根据自身利益决定是否接受以物抵债。被执行人也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避免财产被长期查封、拍卖。

案情回顾:

法院在执行小朱名下房产时,该房产经历二次流拍。申请执行人小李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小胡、小丽就处置方式产生争议。小李愿意接受以物抵债,小胡和小丽则拒绝。小胡认为应进行第三次拍卖,小丽主张解除查封退还被执行人小朱,各方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

1、若小李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可将房产作价交其抵债,抵债价格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确定。若小胡和小丽也申请以物抵债,因小李是申请执行人,法定受偿顺位在先,优先承受。若小李应受清偿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法院会责令其在指定期间补交差额。
2、若小李等均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应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若第三次拍卖仍流拍且他们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抵债,法院应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且他们仍不接受抵债,应解除查封、冻结,将房产退还小朱,但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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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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