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公司上市精选解答 > 一致行动人如何认定

一致行动人如何认定

时间:2026.10.10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上市 阅读:848人
律师解析:
一致行动人是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对上市公司股份控制比例,或巩固对上市公司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若无相反证据,以下情形投资者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一是投资者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二是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是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投资者处担任相同职务;四是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该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五是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六是上述持有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任职人员的特定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七是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或与其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八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九是投资者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认定一致行动人要结合具体事实,按相关规定综合判断。涉及相关情况时,要仔细对照规定,准确判定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均为某上市公司股东,小朱持有该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小胡是小朱任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小朱和小胡在该上市公司的多次表决权行使中,均采取了相同的意思表示。公司其他股东认为小朱和小胡构成一致行动人,可能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而小朱和小胡则否认他们是一致行动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如无相反证据,可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小胡作为小朱任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小朱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且表决意思相同,符合该规定情形。
2、认定一致行动人需结合具体事实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应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相反证据,若不存在,则可认定小朱和小胡为一致行动人。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