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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该怎么确定

时间:2026.10.08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1186人
律师解析:
职务发明指执行本单位任务、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申请批准后,单位是专利权人。
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分三种情况。一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三是退休、调离原单位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若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利和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要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要根据推广应用范围和经济效益,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报酬。
所以,职务发明专利权一般归单位,有合同约定则按约定。同时,发明人或设计人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发明人或设计人可通过协商、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一项新技术。公司认为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公司。但小朱觉得尽管利用了公司资源,可大部分是自己业余时间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自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若公司与小朱有相关合同约定,应按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此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公司。
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所以若公司获得专利权,应给予小朱奖励和合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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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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