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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侵犯版权

时间:2026.10.07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080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以下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侵犯版权:
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是未经合作作者许可,把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发表,此行为侵犯合作作者权益。
三是没参加创作,为谋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署名权是作者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四是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损害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是剽窃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
六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用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等方法使用作品,或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
七是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报酬却未支付。
八是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制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九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侵犯版权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会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遇到版权被侵犯,可先与侵权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小胡未经小朱许可,将该小说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还歪曲、篡改了部分内容,并且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小说。小朱发现后,认为小胡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未经小朱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规定,侵犯了小朱的著作权。
2、小胡歪曲、篡改小朱的作品,损害了小朱保护作品完整权。
3、小胡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改编使用小朱作品,违反了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报酬的规定。小胡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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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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