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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去认定人脸识别侵权标准

时间:2026.10.07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475人
律师解析:
认定人脸识别侵权要从很多方面考虑。
先看有无非法收集、存储、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要是没得到信息主体明确同意,就擅自收集、存储人脸信息,很可能构成侵权。比如商家不告知顾客,通过摄像头收集人脸数据用于商业营销。
接着判断是否存在泄露、篡改人脸信息的情况。信息处理者有责任保障人脸信息安全,要是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信息泄露、篡改,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像黑客攻击数据系统致人脸信息泄露,相关管理方有安全保障漏洞,就可能被认定侵权。
还要看是否超出约定范围使用人脸信息。若信息处理者超出和信息主体约定的使用目的、范围、方式使用人脸信息,也构成侵权。例如某机构只被授权用人脸信息进行门禁验证,却用于其他商业活动。
最后考量是否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害。损害包含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若人脸识别侵权行为让信息主体遭受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侵权人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遇到人脸识别侵权,信息主体可收集证据,和侵权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到一家商场购物,商场在未告知小许的情况下,通过摄像头收集其人脸数据用于商业营销。小何所在的数据系统遭黑客攻击,导致存储的小朱人脸信息泄露,而小何的管理方存在安全保障漏洞。某机构仅被授权使用小丽人脸信息进行门禁验证,却将其用于其他商业活动。小许、小朱、小丽均因上述行为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

案情分析:

1、商场未经小许明确同意收集其人脸信息,违反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构成非法收集人脸信息的侵权行为。
2、小何管理的数据系统因存在安全保障漏洞导致小朱人脸信息泄露,管理方需承担因未保障信息安全而导致信息泄露的侵权责任。
3、该机构超出与小丽约定的使用目的使用人脸信息,构成超出约定范围使用人脸信息的侵权行为。
4、小许、小朱、小丽均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侵权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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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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