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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究竟是什么

时间:2026.10.03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054人
律师解析:
我国没有“专利虚假出资罪”,与之相关的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下面说说该罪的立案标准。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没交付货币、实物,或没转移财产权进行虚假出资,又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被立案追诉。
一种情况是,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30万元以上,且占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30万元以上,且占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
若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也会被立案。
即便没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等严重后果,同样会被立案。
达到这些标准后,司法机关可能会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公司发起人、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按要求出资,避免触犯法律。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小朱应出资50万元,小胡应出资60万元。法定出资期限已过,小朱实际仅出资10万元,虚假出资40万元,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的80%;小胡抽逃出资40万元,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的67%。公司因此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行为符合“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
2、小胡的行为满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情形。所以,小朱和小胡的行为可能会被司法机关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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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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