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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磋商签合同价低于中标价行不行

时间:2026.10.0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339人
律师解析:
竞争性磋商里,签订合同价格低于中标价一般可行,但要遵循规则程序。
按相关法规,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要在成交通知书发出规定时间内,按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签政府采购合同。要是磋商时成交供应商主动降价,采购人接受提议且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低于中标价的合同是允许的,这是双方对合同价款的自主协商调整。
不过,价格调整得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且,协商过程得有书面记录,保障交易透明度与合法性。若未经合法程序随意降低合同价格,可能引发其他供应商质疑投诉,甚至影响合同有效性。
所以,在竞争性磋商中若要降低合同价格,双方需严格按规则程序操作,做好书面记录,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采购人组织了一次竞争性磋商,小胡的公司成为成交供应商,中标价为50万元。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小胡主动找到小朱,表示愿意将合同价格降低至45万元。小朱接受了该提议,但未进行书面记录。此时,另一家参与磋商的小李公司得知此事,质疑该价格调整的合法性,向相关部门投诉。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若成交供应商主动提出降低价格且采购人接受,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合同价低于中标价是被允许的,这属于双方对合同价款的自主协商调整。本案中小胡主动降价,小朱接受,符合此规定。
2、但价格调整必须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且整个协商过程应有书面记录。本案中未进行书面记录,不符合要求,可能导致合同有效性受影响,这也是小李公司质疑投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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