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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定金能够予以返还

时间:2026.10.0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050人
律师解析:
定金属于担保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情况定金可返还:
一是收受定金方违约。要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得双倍返还定金。像房屋买卖里,卖方收了定金却拒绝过户,买方就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
二是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因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让主合同无法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收受定金方要返还定金。比如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都没过错,定金就得返还。
三是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且约定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就得按约定返还。
四是定金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如果定金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成立或无效,收受方要返还定金。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定金合同自始无效,定金要返还。
五是部分履行。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未履行部分对应的定金应当返还。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朱支付给小胡定金。然而,小胡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小朱要求小胡双倍返还定金,小胡以各种理由推脱。此外,小许和小丽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后,遭遇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小许要求小丽返还定金,小丽认为不应返还。小何和小静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约定返还定金,但小静反悔。还有小李与他人签订定金合同,后发现对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李要求返还定金遭拒。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收受定金方,拒绝履行过户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应双倍返还小朱定金。
2、小许和小丽的合同因自然灾害这一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双方均无过错,小丽应返还小许定金。
3、小何和小静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约定返还定金,小静应按约定返还。
4、小李签订的定金合同因对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效,对方应返还小李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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