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对于污染环境罪的中间人,判断其是否
判刑,关键看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要是有
证据证明中间人确实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不知情,也就是不存在
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他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不会被定罪判刑。因为认定
犯罪要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要件,主观上没过错,就算客观上其行为和污染环境结果有一定联系,也不符合
犯罪构成。
但要是“不知情”不符合实际情况,中间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环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没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这种情况可能构成
过失犯罪。不过,污染环境罪在
刑法里一般是
故意犯罪,目前过失污染环境行为通常不以污染环境罪论处,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或接受
行政处罚。
所以,判定中间人是否判刑以及怎么判,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准确认定其主观状态。
案情回顾:小胡为小朱介绍了一个处理废物的业务,小朱将一批含有毒物质的废物倾倒后造成严重
环境污染。小朱被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小胡称自己对这批废物是有毒物质并不知情,认为自己不应被定罪。但执法部门怀疑小胡实际上应当预见该行为会污染环境,双方就小胡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小胡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关键在于其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若有证据证明小胡确实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即便其介绍业务的行为与污染结果有关联,也不符合犯罪构成,不应被定罪判刑。
2、若小胡所谓的“不知情”不符合实际,他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环境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但污染环境罪一般为故意犯罪,目前过失污染环境行为通常不以污染环境罪论处,可能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或受行政处罚,最终判定需结合具体证据认定其主观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