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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哪些方面可算作过错情形

时间:2026.09.30 标签: 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 阅读:1433人
律师解析:
离婚案件中,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有这些: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这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损害了配偶的婚姻权益。
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还有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他人身体、精神进行侵害,给受害方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遗弃是对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
其他重大过错。这是兜底条款,像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或者出轨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严重伤害的,也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
要是存在上述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时也可能更倾向于无过错方。所以,遇到这些情况,无过错方要注意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婚后小朱与婚外异性小静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婚姻权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朱给予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上倾向自己。小朱则认为自己虽然和小静居住,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属于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情形。小朱与小静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符合该情形。
2、存在过错情形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在财产分割上可能更倾向于无过错方。小丽作为无过错方,其要求小朱给予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上倾向自己的诉求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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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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