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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清偿是什么顺序

时间:2026.09.3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10人
律师解析:
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清偿时,顺序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是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有约定,那就按约定来。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不同,清偿顺序也不同。要是抵押物都登记了,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先登记的先受偿。要是有的登记了,有的没登记,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要是都没登记,就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举个例子,有三个抵押物为同一债权担保,A先登记,B后登记,C没登记,那清偿顺序就是A先受偿,然后B受偿,若还有剩余债权,C才参与清偿。要是三个抵押物都没登记,债权到期无法全部清偿,各抵押物按所担保债权的比例分担清偿责任。
在实际中,债权人要多留意抵押物的登记情况,保证自身债权能按合理顺序得到清偿。债务人也得了解这些规定,防止因抵押物清偿顺序问题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并以A、B、C三个抵押物为该债权提供担保。小朱要求小许明确抵押物清偿顺序,但小许未明确回应。后来A抵押物先完成登记,B抵押物后登记,C抵押物未登记。借款到期后,小许无法全额偿还债务,小朱与小许就抵押物清偿顺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当事人就清偿顺序有约定,应按约定执行。本案中小许与小朱未就抵押物清偿顺序作出约定。
2、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抵押物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且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所以本案的清偿顺序应为A先受偿,接着B受偿,最后若还有剩余债权,C才参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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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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