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多个
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清偿时,顺序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要是
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有约定,那就按约定来。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不同,清偿顺序也不同。要是抵押物都登记了,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先登记的先受偿。要是有的登记了,有的没登记,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要是都没登记,就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举个例子,有三个抵押物为同一债权
担保,A先登记,B后登记,C没登记,那清偿顺序就是A先受偿,然后B受偿,若还有剩余债权,C才参与清偿。要是三个抵押物都没登记,债权到期无法全部清偿,各抵押物按所
担保债权的比例分担清偿责任。
在实际中,
债权人要多留意抵押物的登记情况,
保证自身债权能按合理顺序得到清偿。
债务人也得了解这些规定,防止因抵押物清偿顺序问题产生不必要的
法律纠纷。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并以A、B、C三个抵押物为该债权提供担保。小朱要求小许明确抵押物清偿顺序,但小许未明确回应。后来A抵押物先完成登记,B抵押物后登记,C抵押物未登记。借款到期后,小许无法全额偿还
债务,小朱与小许就抵押物清偿顺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当事人就清偿顺序有约定,应按约定执行。本案中小许与小朱未就抵押物清偿顺序作出约定。
2、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抵押物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且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所以本案的清偿顺序应为A先受偿,接着B受偿,最后若还有剩余债权,C才参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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