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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中关于证言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6.09.28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157人
律师解析:
诉讼法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各法对证言有不同规定。
在民事诉讼里,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但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出庭。若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经法院许可,可用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证人因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由败诉方负担。
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或精神有缺陷、年幼且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若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影响重大,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就得出庭。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会被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可处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诉讼方面,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证人要如实作证,且证言需符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求。证人出庭时,法庭会询问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等,以此确定证言证明力。
如果涉及诉讼,当事人应了解各诉讼法对证言的规定,确保证人依法履行义务,保证证言合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若证人遇到问题,可及时与法院沟通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许民事纠纷案件,小胡作为知晓案件情况的人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但小胡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出庭,小朱认为小胡应履行出庭义务。与此同时,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小丽是关键证人,公诉人对其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影响定罪量刑,法院要求小丽出庭,小丽却无故拒绝。另外,在行政诉讼里,小静作为证人出庭,对方当事人对其证言真实性存疑。

案情分析:

1、在民事诉讼中,小胡作为知晓案件情况的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若其有正当理由,经法院许可可通过其他方式作证。若小胡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若小朱胜诉,小胡因出庭产生的费用应由小许负担。
2、刑事诉讼中,小丽作为关键证人,在公诉人有异议且证言影响定罪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情况下,无故拒绝出庭,法院可对其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可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3、行政诉讼中,小静作为证人需如实作证,法庭会对其身份及与案件关系等进行询问以确定证言证明力,对方当事人对其证言真实性存疑,需由法庭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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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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