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枪支、弹药、爆炸物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运输爆炸物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应
立案追诉。
运输军用手榴弹达到一枚及以上;运输爆炸装置达到一套及以上;运输炸药、发射药、黑火药达到一千克及以上,或者烟火药达到三千克及以上,或者雷管达到三十枚及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达到三十米及以上;运输爆炸物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即便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也应立案追诉。
不过,要是因为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运输爆炸物,数量达到上述标准,没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有悔改表现,可依法
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能免除
处罚。
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而陷入法律风险。日常生产生活中,务必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合法使用爆炸物。
案情回顾:小朱为了建房,在未取得合法运输手续的情况下,运输了2千克炸药。警方在其运输途中将其查获。小朱认为自己是为了正常建房需要才运输炸药,不应被追诉;而警方则认为其行为已符合非法运输爆炸物的立案
追诉标准。
案情分析: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运输炸药一千克以上即应予立案追诉,小朱运输2千克炸药,已达到该标准。
2、不过,小朱是因建房这一正常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运输爆炸物,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若其确有悔改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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