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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想让孩子和小三见面如何处理

时间:2026.09.25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813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不想让孩子和小三见面,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要是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里对探望权有明确规定,看看其中有没有能限制孩子和小三接触的条件。要是没约定,就和对方协商,以孩子身心健康发展为理由,提出限制孩子和小三见面,争取重新达成协议。
要是协商不成,就得收集证据,证明小三的存在或和孩子见面可能对孩子心理、成长等有不利影响,比如小三有不良嗜好、行为不端等。之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调整和限制探望权。法院会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要注意,不能因为个人反感小三就完全剥夺对方的探望权,对方正常探望孩子受法律保护,只能在合理范围内限制。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离婚后,孩子归小朱抚养。小胡的新伴侣曾有不良嗜好且行为不端,小朱担心孩子与小胡新伴侣见面后身心健康受影响,不想让孩子和其见面。离婚协议中未对探望权限制孩子与小三见面作出约定,小朱与小胡协商此事,希望限制孩子与小胡新伴侣见面,但小胡拒绝。小朱遂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由于离婚协议未对限制孩子与小三见面作出约定,小朱可收集小胡新伴侣有不良嗜好、行为不端等证据,证明其与孩子见面可能对孩子心理、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调整和限制探望权。
2、法院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但小朱不能因个人对小胡新伴侣的反感而完全剥夺小胡的探望权,只能在合理范围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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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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