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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确权以后要怎样去执行

时间:2026.09.25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449人
律师解析:
执行异议确权后,执行程序会根据确权结果不同而有不同操作。
要是确权结果表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法院就得停止对该标的执行。案外人能要求执行法院解除对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要是执行法院拒绝,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让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同时解除相关执行措施。
如果确权结果确认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执行程序会接着推进。法院会按照执行依据,对执行标的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置,以此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当确权结果显示双方对执行标的都享有部分权利,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分割执行。像共有财产,法院可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执行,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若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案情回顾:

小许向法院申请执行小何名下的一处房产以实现债权,执行过程中,小静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对该房产享有部分权利。法院进行确权,结果有三种可能:一是确认小静对房产享有权利;二是确认小许对房产享有权利;三是确认双方对房产均享有部分权利。同时,小胡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案情分析:

1、若确权结果确认小静对房产享有权利,法院应停止对该房产执行,小静可要求解除查封等措施,若法院拒绝,小静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2、若确权结果确认小许对房产享有权利,执行程序继续推进,法院会对房产进行拍卖等处置以实现小许债权。
3、若确权结果确认双方均享有部分权利,法院会对被执行人小何享有的份额进行执行,保障小静合法权益。
4、对于小胡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法院会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小胡对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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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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