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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达到什么条件可刑事立案

时间:2026.09.25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132人
律师解析:
网络造谣可能涉及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不同罪名立案条件不一样。
先说诽谤罪,满足以下情形会予以立案。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二是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再说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立案追诉。这里的“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主要体现为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像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交通堵塞等。
还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会以该罪立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要结合虚假信息造成的社会影响范围、公众恐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大家在网络上发言要谨慎,不信谣、不传谣,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如果发现网络造谣行为,可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存在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在网络上编造关于小胡的虚假负面信息。该信息迅速传播,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六千次,被转发次数达到六百次。小胡因该谣言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症状。小胡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小朱称自己只是一时泄愤,没想到造成这么严重后果,不认为自己犯罪。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行为可能涉嫌诽谤罪。根据相关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以及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均符合诽谤罪的立案条件,小朱的行为满足这两项情形。
2、若小朱编造的虚假信息利用网络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若编造的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并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但本案中未体现这些情况,主要应按诽谤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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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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