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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时同住人认定的方式是怎样

时间:2026.09.24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1167人
律师解析:
动迁时,同住人的认定有相关条件。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收决定作出时,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才算同住人。
“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通常是指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连续住满一年。不过,要是因为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没实际居住,也能认定为同住人。
“本市无其他住房”中的其他住房,指的是通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比如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一半以上用单位补贴购买的商品房,公房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结婚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住满五年,即便没有本市常住户口,也可视为同住人。另外,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款的受偿人里,还包括没在该房屋内居住,但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前提是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同住人或承租人。
要是遇到动迁同住人认定问题,建议仔细对照上述条件,明确自身是否符合。若有争议,可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是某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及同住人。该房屋动迁,小许称自己应被认定为同住人参与分配补偿款。小许户口在该房屋且曾居住,后因家庭矛盾在外借房。小朱、小胡则认为小许在外居住多年,不符合“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条件,且小许曾获得过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不应认定为同住人,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小许虽因家庭矛盾在外借房居住未实际居住,但依规定仍可认定为同住人。
2、关于“本市无其他住房”,小许曾获得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属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不符合此条件,不能认定为同住人。同时,小许也不符合因结婚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视作同住人,以及未成年人相关受偿条件。因此,小许不应参与此次动迁补偿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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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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