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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法院有什么条件

时间:2026.09.23 标签: 征地拆迁 政府信息公开 阅读:1196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经常居住地管辖法院,要满足几个条件。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也就是说,形成经常居住地,得有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且居住是为了生活、工作等,不是因为就医。像有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别的城市工作,在当地租房住满一年,那这个城市所在地就可能是其经常居住地。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由经常居住地管辖的案件类型。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特殊案件里,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比如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确定经常居住地管辖时,要提供证据证明经常居住地的事实。常见证据有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社区证明等,用这些来证实当事人在该地连续居住的时长和居住状态。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产生合同纠纷,小朱欲起诉小胡。小胡户籍在A地,但已离开A地到B地工作生活。小朱认为应在B地法院起诉,因为小胡在B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B地是其经常居住地;而小胡则称虽在B地居住但不满一年,应在A地法院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地除外)。若小胡能证明在B地居住不满一年,那么B地不构成其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A地法院管辖;若小朱能提供如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社区证明等证据,证实小胡在B地连续居住满一年,B地法院则有管辖权。
2、对于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若确定小胡经常居住地为B地,B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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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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