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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索要兼职收入里的一部分误工费

时间:2026.09.23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911人
律师解析:
索要兼职收入里的一部分误工费,得看具体情况。误工费是指,从受害人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期间,赔偿义务人要向赔偿权利人支付,受害人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若在兼职工作里,因为侵权行为不能正常工作,导致兼职收入减少,那是有权索要误工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要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有固定兼职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算;要是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算。
要获得误工费赔偿,得提供充分证据,像兼职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等,以此证明兼职收入存在,以及因侵权行为使收入减少。要是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

案情回顾:

小朱从事兼职工作,在一次意外中受伤,无法正常从事兼职工作,导致兼职收入减少。小朱向侵权人小许索要兼职收入里的一部分作为误工费,但小许认为小朱的兼职工作不稳定,不应赔偿误工费。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小朱在兼职工作中因侵权行为无法正常工作,造成兼职收入减少,其有权索要误工费。
2、对于有固定兼职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小朱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兼职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等,以证明兼职收入的存在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否则可能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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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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