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抵押担保精选解答 > 已知存在抵押,以物抵债有没有效

已知存在抵押,以物抵债有没有效

时间:2026.09.2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82人
律师解析:
存在抵押时,以物抵债是否有效要分情况判断。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要是债权人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属于流押条款。按照《民法典》规定,流押条款无效。但这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和抵押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像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该以物抵债协议通常有效。债权人能要求抵押人交付抵债物,还可办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
如果以物抵债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例如,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以物抵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总之,存在抵押时以物抵债是否有效,需综合协议签订时间、有无法定无效情形、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因素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并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小朱与小胡约定若不履行到期债务,房产归小胡所有。债务到期后,小朱未能还款,小朱又与小胡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小许是小朱的另一个债权人,认为该以房抵债协议损害其利益,欲行使撤销权。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房产归小胡所有,此为流押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效力。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若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一般有效,小胡可要求小朱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3、若该以房抵债协议损害小许利益,小许可依据法律规定,若小朱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以房抵债,影响其债权实现且小胡知道该情形,小许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