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刑事案件管辖权在公安机关的确定原则如下:
地域
管辖方面,
刑事案件通常由
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含
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要是由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也可由其管辖。
级别管辖方面,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
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
当几个公安机关都有
管辖权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情况下,可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若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有关公安机关可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也可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觉得有必要时,能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可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侦查。
若遇到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
当事人可先了解上述原则,若仍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在A地实施
盗窃后逃至B地,A地和B地公安机关均欲对该盗窃案进行管辖。A地是犯罪行为发生地,B地是小朱居住地。同时,C地因小朱销赃成为犯罪结果发生地,C地公安机关也主张管辖。三地公安机关就管辖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所以A地和C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B地公安机关也可管辖。
2、对于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若管辖有争议,可先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则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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