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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全责是否可要求停运损失费

时间:2026.09.19 标签: 损害赔偿 运输损害 阅读:1241人
律师解析:
对方不全责时,也能要求停运损失费。依据《民法典》,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致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算赔偿数额。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财产损失。
就算对方不是全责,只要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责任比例,就要按此比例赔偿停运损失。比如交警认定对方担30%责任,那就要赔偿停运损失的30%。
要主张停运损失费,得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车辆是经营性车辆,以及停运时间和损失金额等。一般可通过运营合同、营运证、维修记录、收入流水等证据确定具体损失。要是双方对停运损失数额有争议,可找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其车辆与小许的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许对事故承担30%的责任。小朱要求小许赔偿停运损失费,小许认为自己不是全责,不应赔偿。小朱则表示即使对方不全责,也应按责任比例赔偿停运损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数额。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范畴。所以小朱有权要求小许赔偿停运损失。
2、因小许对事故承担30%的责任,其需按此责任比例赔偿小朱相应的停运损失。小朱主张停运损失费,需提供运营合同、营运证、维修记录、收入流水等证据证明车辆为经营性车辆及停运时间和损失金额。若双方对停运损失数额有争议,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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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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