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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是否可行

时间:2026.09.1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90人
律师解析:
公司用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是可行的,但要满足条件并按法定程序操作。
从法律规定来讲,按照《民法典》,存单属于可出质的权利范围。不过,得存单所有权人也就是个人自愿且明确同意质押。通常,个人要和公司、贷款机构一起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比如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存单具体信息等。
实际操作中,个人把存单交给贷款机构占有,质押合同从交付权利凭证时就设立了。而且,贷款机构会审查存单真实性和有效性,保证存单没有权利瑕疵,这样才能保障质权顺利实现。
要注意,如果公司没按约定还款,贷款机构有权依法优先就存单受偿。所以,个人提供存单质押时,要充分了解风险,谨慎考量公司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防止自身权益受损。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贷款,欲用小朱的存单质押。小朱起初犹豫,担心风险,但公司承诺按时还款且给予小朱一定好处,小朱便同意。随后小朱与公司、贷款机构签订质押合同,交付存单。然而贷款到期后,公司未能按约定还款,贷款机构要求就存单优先受偿,小朱认为公司欺骗自己,不应由自己承担损失。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存单属于可出质权利范围,但需存单所有权人自愿且明确作出同意质押的意思表示。小朱同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交付存单时设立。
2、贷款机构对存单进行审查后设立质权,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机构有权依法就该存单优先受偿。小朱虽称被公司欺骗,但在同意质押时应谨慎考虑风险,不能因自身疏忽而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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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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