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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出现重合情况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6.09.1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52人
律师解析:
保证期间出现重合,是指不同保证人对同一债务的保证期间有部分或全部重叠。处理这类情况要区分不同情形。
要是多个保证人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在重合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能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可向债务人追偿,也能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如果是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按约定份额担责。保证期间重合时,债权人要按约定份额分别向各保证人主张权利
保证合同没约定保证份额,各保证人会被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期间重合时,债权人可选择向一个或多个保证人主张权利。
处理保证期间重合问题,要注意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会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得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不然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另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要及时行使追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10万元,小胡和小丽为该债务提供保证。小胡和小丽的保证期间存在重合。但对于保证方式,小胡和小丽未与小许约定保证份额。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偿还债务,小许不知该向谁主张权利,小胡和小丽也对自身责任承担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小胡和小丽未约定保证份额,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在保证期间重合时,小许可在重合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小胡或小丽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若小胡或小丽承担了保证责任,其有权向债务人小朱追偿,也可要求对方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小许应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否则小胡和小丽可免除保证责任。同时,小胡和小丽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行使追偿权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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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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