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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里什么样的行为能算过错行为

时间:2026.09.16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275人
律师解析:
婚姻里,这几种行为常被认定为过错行为。
一是重婚,有配偶的人再和他人结婚,分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再次进行结婚登记,事实重婚是没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严重违背婚姻忠诚义务。
二是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破坏了婚姻关系的专一稳定。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人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造成伤害,侵害人身权益,破坏家庭和谐。
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持续、经常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
五是其他重大过错,这是兜底条款,法官根据具体案件判断,像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给家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要是存在这些过错行为,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遇到这种情况,无过错方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是夫妻。婚后小朱与婚外异性小静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小丽发现后要求离婚。同时,小朱在生活中还经常对小丽进行殴打、谩骂,给小丽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小丽认为小朱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在离婚时应给予自己损害赔偿,而小朱则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过错,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婚外异性小静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行为,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破坏了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稳定性。
2、小朱对小丽实施殴打、谩骂等行为,属于实施家庭暴力,侵害了小丽的人身权益,破坏了家庭和谐。因此,小丽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小朱进行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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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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